醫療事故糾紛中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患者因醫療事故糾紛,將醫院推上被告席時,作為被告的院方需要拿出證據“自證清白”,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制度的本意,是要保護患者的利益。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患者卻往往未能受益。
根據現行醫療舉證倒置規則,患者提出異議后,醫院需要找出證據證實自己的“清白”,由此導致醫院加強對醫生的管理,特別是對于病歷書寫、告知文書等最后可能成為證據的書面憑證的書寫要求,同時也加強了對復雜、疑難疾病診治的審批管理。不可否認,這對于規范醫療文書、降低風險治療、避免不恰當的醫療行為有著積極的意義。
但我們還要看到,醫生們加強了自我保護意識,甚至采取過度防護措施。多數醫生為了不承擔責任,往往采取保守治療方式,在治療過程中加大病歷文字書寫時間,而這些時間往往是從對病情的詢問和病人的查體中節省出來的。公眾多認為醫生多開檢查單是為了謀利,其實這么做的更主要目的竟然是為了防止日后醫患糾紛所進行的防范性醫療。這一看似滑稽的理由,如今已經成了不少醫院內公開的秘密。這樣不僅不利于患者的治療,增加了就醫成本,浪費了醫療資源,更從某種角度上違背了醫者的責任。所以,作為一名一線醫務工作者,如果真能取消醫療倒舉證制度,我將拍手叫好。
觀點鏈接
觀點1 侵權責任法草案刪除醫療損害責任舉證倒置規定,不知能否實現?如果能,說明是一種進步的表現。在這里還是要提醒那些法律專家:醫學是一門不成熟的科學,再過500年,也還是一門不成熟的科學。醫學不是機械學。要對從事這種不成熟科學的醫務人員強行推行舉證倒置,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
觀點2 中國現在所需要的是對任何的爭議采取相互誠心溝通的良好習慣。你不相信他,不認可他,但是你應該聽聽他的辯解,采取一個開放的、理智的方式相互討論。這樣才可以減少這種誤解。
實際上,作為醫生,我們自身又有多少人做到這點了?社會的和諧進步需要合作,動輒自以為正確而打倒對方,這樣怎么能期待社會的進步?
觀點3 我聽到有些人提出:衛生部應當為所有常見病建立診治指南,違反指南進行診療的就必須舉證倒置。對此,我表示異議:
第一,不是所有的病種都有指南,在治療沒有指南的疾病時怎么辦?好多疾病現有醫學水平很無奈,但還是要無奈地去積極醫治。
第二,醫學是在不斷發展的,新的認識推翻舊的認識是常態,難道說先前用舊的知識看病就是違法?
第三,既然已經認定是“違反指南進行診治”,就無需再進行什么舉證倒置,純屬多余。
所以,舉證倒置沒有存在的理由,只會加重醫生并最終加重患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