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發[2008]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決定對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財政補助在原有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增加的財政補助資金仍按原規定比例由市、區兩級財政負擔。
二、參保居民須按年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籍學生可于每年秋季開學時一次性繳納次年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參保居民在選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補助比例調整為30%。
四、同一統籌年度所有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第一年為8萬元,以后繳費每增加1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過10萬元。
五、在本市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包括門診特定項目和少兒門診大病)治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見附表。
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當年或累計結余率(含風險調節金)超過10%時,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不含起付標準)超過一定數額的大重病患者醫療費用,視基金結余情況予以再補助。再補助方案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參照本通知精神進行調整。
八、調整后的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