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醫藥頻道:睢寧一位患者買了幾盒“骨康丸”,結果越吃病情越嚴重。昨日,睢寧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兩位來自河南的農民,制售多種假藥,涉案售假金額達100多萬元。
去年年底,家住睢寧的趙先生因身體不適,在一家藥店購買了幾盒“骨康丸”,服用一盒后,發現身體不但沒有好轉反而病情惡化,而他以前服用此藥效果一直很好。趙先生懷疑自己買到了假藥,遂向睢寧縣食藥監局舉報。
睢寧縣食藥監局檢查后發現,趙先生買的“骨康丸”確實是假冒產品,立即向睢寧縣公安局報警。
睢寧警方立案后偵查發現,藥店是從網上購買的藥品。民警順藤摸瓜查出藥品發自河南鄭州,于今年1月8日將嫌疑人趙某和張某抓獲。
經查,2013年初,家在河南農村的趙某與同村村民張某一起來到鄭州市打工,趙某認為在工地上打工掙不了大錢,便找到在另一工地上打工的張某,共同商量“發大財”的點子,趙某最終把腦筋動在了制售假藥上。
趙某來到鄭州市一個小區內,租下了一間地下車庫,在網上購買了塑封機及生產假藥用的藥丸、藥瓶、包裝物等,并讓張某幫自己包裝、生產冒充“骨康丸”、“96味瑤藥膚康”、“壯藥喘必康”等品牌的假藥。
往哪里賣呢?趙某平時愛上網,遂通過網絡找到一家廣告公司,讓這家公司在網絡上為自己的假藥做廣告。沒想到廣告“一呼百應”,訂單從廣西、河南、山東、江蘇等地陸續發來。趙某喜出望外,安排張某到廣西在幾家銀行分別開了戶用來收款,到案發時二人已累計銷售假藥金額達100余萬元。
睢寧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系共同犯罪,應當對共同犯罪結果承擔責任。被告人趙某計議并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對所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在被告人趙某安排下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二被告人趙某、張某分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80萬元;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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