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保健食品應當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產品及說明書應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送審稿明確提出,保健食品廣告應當經省以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
保健食品到底算藥品還是食品?這官司打了多少年了。超市里面堆積如山的蜂王漿、西洋參等等,要是出了事,到底歸誰管?如何管?一直都沒有明確說法,工商部門和食品、藥檢部門糾纏在一起,長期以來成了一個空白地帶。現在好了,明確規定,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總算終結了所謂多部門“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督為輔”的監管格局。但現在工商部門也有意見:工商、質監等部門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權限被大大削弱,連起碼的強制措施權都沒有,作為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的主要職能部門之一,在國務院關于國家工商總局的“三定”方案中,工商部門在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現在責任卻沒有絲毫減少,權責的不對等將把工商部門置于十分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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