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結核病是全國重點防治的疾病之一。為了明確結核病防治的任務,進一步加強防治工作,在總結建國以來防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在各級黨委領導下,認真挖掘潛力,組織力量,實行領導、專業人員、群眾三結合,積極開展綜合防治,盡快把疫情降下來,以達到控制結核病的目的。
第三條
建立健全結核病防治機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加強農村和工礦、城市的防癆工作。積極發現和消滅傳染源,切實抓好卡介苗接種工作。堅持防治工作的主動性、經常性和連續性。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為加強和健全全國結核病防治科研技術系統,衛生部成立全國結核病咨詢組,并在北京、上海分別設全國結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五條 根據國家行政區劃和產業系統設結核病防治機構:
甲 結核病防治所的設置:
省 (自治區、直轄市)結核病防治所;
地 (省轄市、自治州、盟)結核病防治所;
縣 (旗、省轄市區、地轄市)結核病防治所,或在防疫(病)站內設結核病防治科;
鐵路、交通、廠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科)。
乙 結核病醫院的設置:
省地兩級在已建立結核病防治所的地區可根據需要與可能設結核病醫院,或在省地兩級結核病防治所內設一定數量的病床;縣級根據需要設觀察床,或在縣醫院內設結核病床。
丙 縣以下不設結核病防治機構,可與整個醫療衛生網并用。
第六條 結核病防治網的組成: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科)、結核病醫院和其它結核病專業機構;
公社衛生院、地段醫院的防癆醫生或防癆組織;
大隊、工廠、街道等基層衛生人員;
綜合性醫院結核科或有關科室(肺科、傳染科);
鐵路、交通、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科);
各類學校保健科、衛生室或保健老師。
第七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在業務上受上一級結核病防治所指導。
鐵路、交通、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科)、綜合性醫院結核科或有關科室,在防治業務上受所在地結核病防治所指導。
頁次:[1] [2] [3] 下一頁
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暫行條例
閱讀下一篇
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