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結核病的傳染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 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所在地區結核病防治業務的歸口管理。
第四條 結核病防治工作應以農村為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發現、治療和化療管理。
第五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卡介苗接種制度。
第六條 對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機 構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市(地)、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省、市(地)、縣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承擔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擬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綜合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定國家結核病防治技術標準、規范。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的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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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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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世界防治結核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