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病防治法將進行“大修”。6月27日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據悉,社會反映強烈的職業病診斷難是此次職防法修改的重點。受國務院委托,衛生部部長陳竺當天向會議作了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職業病診斷存在兩難
陳竺說,職業病診斷是歸因診斷,除了依據勞動者的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外,還要綜合分析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等因素。實踐中,職業病診斷難,主要就難在勞動者無法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這些資料有爭議時診斷機構無法作出判斷。為此,有必要對現行職業病防治法特別是職業病診斷制度作出修改,增加關于資料獲取、爭議解決途徑等的規定。
消除職業病診斷受理門檻
據了解,此次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總體思路是: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具體制度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進而落實預防措施的義務;按照方便勞動者、簡化程序的總體要求,區別情況,運用勞動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決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的爭議問題;通過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有針對性地解決勞動者在職業病診斷中可能遇到的困難。
為此,修正案草案消除了職業病診斷的受理門檻。一方面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使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都可以取得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增加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另一方面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職業病診斷可參考勞動者自述
修正案草案明確,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并對用人單位隱瞞、損毀與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資料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了監管部門在特定情況下對有爭議資料作出判定的職責。該草案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等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
仲裁制度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
修正案草案簡化了勞動仲裁程序,使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目前,職業病診斷已經引入勞動仲裁機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法定的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復雜的還可以再延長15日。
為保證職業病診斷工作順利開展,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該草案對職業病診斷中相關的勞動仲裁規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受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決;仲裁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