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健康焦點:2002年5月1日《職業病防治法》頒布,作為一部事關億萬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切身利益的法律,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勞動者健康的關懷與尊重。隨著時代的發展這部法律歷經數次修改, 2017年11月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發第八十一號主席令,再次修改《職業病防治法》。
此次修改的核心內容:取消職業健康檢查資質許可制度
(一)將《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三)刪去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意味著:
1、我國取消了實施15年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審批許可制度,從理論上講任何一個合法的醫療機構都可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前提是必須達到相應的規范和要求。
2、“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雖然作為一個法定概念不復存在,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仍需遵守相應的規范和技術標準,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對現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作出相應修改,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條件、工作規范、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等作出進一步規定或修改,以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
3、《職業病防治法》對參與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人數不再明確規定,具體要求應當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在《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作出修改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仍需依據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除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許可、批準范圍等內容以外)的規定,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各級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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