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市衛生局印發《徐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病人轉診管理規定》。今年我市重點強化新農合住院病人的制度建設,要求各地經辦機構、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均要建立規范的轉診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大對違規轉診的處罰力度,年內縣外轉診率力爭控制在15%以內。
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不得越級轉診
對于縣內轉診的新農合住院病人,如果參合人員是在縣、鎮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互轉,實行自由轉診,不需辦理轉診手續;如果參合人員在村衛生室治療,轉診時首選所在地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轉診病人首選當地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級以上醫院轉診病人。
縣、鎮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簽訂雙向轉診協議,并做好轉診登記工作。
對于縣外轉診的新農合住院病人,《規定》明確提出,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收治的參合病人需要轉診到上級醫院住院治療的,首選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越級向省級以上醫院轉診病人。對于需要轉診到省、市級定點醫院或市外其他醫院住院治療者,由轉出醫院(縣以上)出具轉診證明,并到縣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轉診的有效期為15天。未辦理轉診手續者視為非正常轉診病人,在辦理補償手續時按非正常轉診處理。
縣外就醫的急危重癥病人可特殊對待
急危重癥病人因病情危急,來不及辦理轉診手續的,可直接到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搶救治療,入院后可由接診救治醫院向縣級經辦機構發起網上轉診申請(僅限急危重癥),并與縣級經辦機構電話聯系,為病人及時辦理網上轉診審批手續。因定點醫療機構工作失誤,未能履行網上轉診職責,給參合病人造成的補償損失,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急危重癥病人因病情危急,未能提前辦理轉診手續,直接到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由其親屬于病人入院15天內(在出院前)持救治醫院的病情證明或門診病歷到縣級經辦機構補辦轉診備案手續,病人出院后按照正常轉診回縣辦理補償手續。病人已經出院的,不再辦理轉診手續,按照非正常轉診處理。
農村重大疾病轉診制度進一步規范
市衛生局要求,參合病人轉診到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后,確診為農村重大疾病,且符合農村重大疾病救治標準的,由救治醫院為病人建立農村重大疾病檔案,報縣經辦機構審批后,自動轉為農村重大疾病,納入農村重大疾病管理,病人不需要回縣重新辦理重大疾病轉診手續,相關協議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病人簽訂,次月送縣經辦機構審批。
如果參合病人轉診到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后,確診為農村重大疾病,但不符合農村重大疾病救治標準的,市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通報縣經辦機構,由縣經辦機構及時撤銷重大疾病審批,轉為正常轉診病人,病人出院時按正常轉診給予補償,定點醫療機構、經辦機構要向病人及其親屬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工作。
參合病人轉診到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后,符合農村門特病人診斷的,由救治醫院為病人建立農村門特病人檔案,報縣經辦機構審批后,自動轉為農村門特病人,其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可補償費用按照門診病人補償標準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