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通知公告:關于禁止利用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的機會騙取醫保基金的通告
徐州市自醫保制度實施以來,陸續推出了門診特殊疾病待遇、門診慢性病待遇、門診統籌待遇、雙通道藥品待遇、個人賬戶家庭共濟使用等政策,門診統籌待遇作為住院待遇的一個有益補充越來越被廣大參保群眾所接受,有效緩解了看病難、看病貴的矛盾。為防止機構利用門診待遇套取醫保基金,個人非法售賣收購藥品造成基金損失,徐州市醫療保障局、徐州市公安局特此通告: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不得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為參保人利用其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提供便利;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診、購藥 ;不得為參保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不得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如醫保部門發現上述行為,將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罰款、暫停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解除服務協議等處理;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保人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憑證接受查驗,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不得利用享受門診統籌待遇轉賣藥品非法獲利。如醫保部門發現上述行為,將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責令退回醫保基金,實施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行政罰款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機構與個人非法收購、銷售藥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手段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的,將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醫保基金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關系到每一位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醫保基金神圣不容侵犯。社會各界對于發現利用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的機會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可通過徐州市打擊欺詐騙保投訴舉報電話12393及撥打110報警電話等渠道向醫保部門、公安部門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徐州市醫療保障局將按照相關舉報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徐州市醫療保障局
徐州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日
徐州導醫熱線: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