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防控措施:2020年2月9日,徐州市人社局發布《關于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各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人社部、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精神,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穩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妥善處理因受疫情影響帶來的勞動關系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引導企業依法人性化履行勞動合同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應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職工書面發送《順延勞動合同通知書》。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將其中的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單位。
3、對于疑似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毒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的職工,如果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拒不配合接受檢疫或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二、倡導企業與職工應協商一致共渡難關
4、根據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相關企業要多渠道勸阻疫情重點地區職工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徐復工,職工應依法予以配合。
5、用人單位符合《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6、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7、受政府延遲復工規定限制的中小企業,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在延遲期間可優先使用年休假;超過職工有權享受的年休假期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
8、承擔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務的企業,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規定的限制;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及各項合法權益。
三、對無法返崗職工應分原因、分步驟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延遲復工決定期滿后職工無法及時返崗復工的原因多種多樣,企業應視不同情況區分對待:
9、因被隔離、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導致無法復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安排職工優先享受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間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10、因執行工作任務出差,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返崗。企業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
11、外地返徐自覺居家隔離。職工有條件居家辦公的,優先安排居家辦公,企業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不能夠居家辦公的,企業可安排職工優先享受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間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四、各地人社部門要切實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工作
密切關注疫情發展態勢,及時做好分析研判,加大勞動關系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勞務派遣等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范和處置突發情況。
以上意見,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