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綜合消息: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與財政部聯合出臺了《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舉報獎勵的實施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3個等級。
一級是指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二級是指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三級是指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
勵。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辦法》規定,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視具體情況另定。
《辦法》規定,有4種情形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獎勵,按照各省(區、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管理規定執行。2003年11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