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綜合報道 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政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進一步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職業病防治法》修改舉行新聞發布會。衛生部衛生監督局局長蘇志在發布會上透露,為配合《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衛生部已啟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規章的修訂工作。衛生部將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社部和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研究修訂《職業病目錄》。
修改后的職防法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制定并公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病人救治等。
蘇志說,依據修改后的法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經省(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衛生部目前正在組織修訂相關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