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2月10日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凡屬本部門發布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屬于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上述部門要依據職責,向政府提出建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提供相關檢測
據介紹,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曾于2007年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工、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法追究不落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
《通知》要求,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乙肝項目檢測是指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俗稱“乙肝五項”)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HBV-DNA)等。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乙肝檢測報告只能由本人拆閱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通知》提出,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確保其在入學、就業體檢中停止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并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違反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后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
《通知》要求,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黨政機關要帶頭執行
《通知》要求,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教育機構違反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并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體檢中帶頭執行不檢測乙肝項目的規定。
乙肝防治知識納入中小學課程
《通知》還要求,教育部門要將乙肝病毒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要充分發揮媒體和醫學專家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乙肝防治的科學知識,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了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