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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1)如實報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緊急自救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3)服從指揮、積極防疫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二、謊報疫情,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不服從政府防疫措施,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四、引起疫情傳播,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 ( 該文參考中國人口出版社《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識問答(漫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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